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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09:36:49  来源:   点击次数:

 

校政发科〔2017〕2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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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主要来自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各类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鼓励项目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公司)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按照《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进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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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展规划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科研机构、资产经营部门、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科技部门的主要职责:代表学校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登记、监督检查、组织结题及归档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预算;负责提供签订横向科研合同所需的资质文书;组织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工作,协调解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工作;负责经费划拨;项目增值税款缴纳。
第八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专业设备等资产的价(残)值评估工作;对转移到学校的设备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发展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核,确保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和直属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诚信管理;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和合同书的初审工作;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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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成果的市场推广应用工作;提供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成立公司所需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作为项目具体实施责任人,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指南,结合项目研究实际,编制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推广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按国家、省、学校有关科研、财经政策规范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保证专款专用;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依法纳税;及时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预开票据款项的催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学科归口至相关二级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非在编在岗人员可作为团队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可以对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和直属科研机构对项目团队提交的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从研究内容、成员组成及诚信、进度安排等方面对团队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立项意见,签字后上报科技部门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十八条 通过招(投)标承担的科研项目免予立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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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团队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给予直接立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组成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三方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
(一)三方合同由委托方、学校、项目负责人三方共同签订。
(二)补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在首笔合同款到帐后报科技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三方合同的审核
(一)对于一般项目合同,经发展规划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后(采用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过的横向科研合同模板起草的合同文本不必再进行合法性审查),由科技部门对合同的科研性质审核认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于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项目合同,由学校发展规划部门(学校法律顾问)、科技、审计、财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方合同的签订
(一)必须统一以学校名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共同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内容应清晰明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名称、项目经费来源构成、经费预算、学校指定的收款账户、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验收方式及时间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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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级学院/直属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研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四)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 补充合同按照《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格式拟订。
(一)补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团队(团队公司)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预算、指定收款账户(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或团队公司账户)、工作量分配表等。
(二)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预算,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指南》(见附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来款确认和发票开具
横向科研经费列入学校代管款项。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部门发布到账通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款。为更好地推动横向科研工作,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拨付
(一)项目负责人银行账户或团队公司银行账户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的指定账户。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展和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申请拨款,经科技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除购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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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外,第一次拨款原则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三)从第二次拨款开始,原则上前一次拨款使用达80%以上并办理相关代理记账后方可继续申请拨款。
(四)按项目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保证金,在团队(或团队公司)完成项目结题、将相关档案按学校有关要求归档并提出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经科技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再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依据补充合同中的预算自主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纳税
(一)项目经费到账需向本地纳税的,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二)获得免税的,由计财部门根据免税额度办理退税。
(三)项目经费中开支人员费(含劳务、绩效、评审、验收、鉴定等),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代理记账
由学校招聘的代理记帐公司代理记帐。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或预算名目,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资料,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代理记账。凡属虚假票据的,除不予代理记账外,还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的处理。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团队自主使用,可按如下方式处理后予以销户:
(一)可以发放科研绩效。
(二)可以转用于后续的科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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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
(四)可以为全日制学生缴纳学费。
(五)其他合理、合规的经费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采购。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资产的,由团队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理。研发团队使用自主支配的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视资产状况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购置资产原价的10%)。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结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及学校要求,及时进行评审、验收、结题工作。对于项目团队向委托方提出验收申请,但委托方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不组织项目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验收结题材料,经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结题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或结题没有通过的项目,学校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剩余经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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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办理新设项目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后,须在3个月内把归档材料(包括研究报告、汇报多媒体、结题验收单)及结余经费处理方案报送至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整理、汇总后移交档案馆保存管理,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研发失败、结题验收不通过或因故撤销、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结项)事宜,并另行签订合同。其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若委托方不同意另行签订合同且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为合同规定的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审查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执行期间,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达成中止项目执行,并要求退回项目未拔付经费的项目,由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机构负责人和科技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科技部门办理撤项手续,财务部门办理退回未拔付经费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做好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有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要求的,按委托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科技部门和二级学院、直属科研机构在项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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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验收后,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将以下情节记入诚信档案: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自主使用经费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预决算吻合度。
(三)与委托方、团队内部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四)弄虚作假、偷税逃税行为。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于顺利完成研发任务并结题的团队及其成员,其研发成果计入学校岗位考核范围,并在职称评定、研究生指标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因项目研发失败或终止,需要退还项目经费给委托方的,违约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诚信不合格者,不得担当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每年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立项审核不规范、合同审签不合规、经费拨付不及时等影响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印发前已结题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完的横向项目和在研的横向项目可以重新编制预算且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本细则执行。对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以湖北文理学院名义承担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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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发科[201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由科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展规划部门、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
 
附件: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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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指南
 
一、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明细
1、材料办公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办公资料费等。主要包括:
①材料费: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运输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实验室改装费;
②资料费: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③办公费:办公用品费、文具费、箱包费、邮寄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
2、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4、外协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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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接待费。主要包括:
①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公共交通车费、租车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属于研发团队成员所拥有的车辆使用费(油费、保险费、维修费);
②业务接待费:指团队用于业务接待的餐饮费、食品费、茶叶费等;
③学术交流费:指团队成员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差旅、会议费等;
6、人员费。主要包括:
①科研劳务费:指团队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
②评审验收鉴定费:指上级或甲方对项目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③绩效费:指项目完成验收后的成果收益;
7、其他费用。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支出的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经费使用的比例控制
1、人员费: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的科研项目,其人员费可达项目可用经费的70%,其它项目的人员费可达项目可用经费的50%;
2、外协经费:比例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50%内。经费划拨时须提供双方或多方委托协议、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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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它必要资料,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
3、业务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4、车辆使用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以调查研究为主的项目,车辆使用费不受此比例限制,按合同约定执行。
5、除以上有比例控制的经费开支外,其他预算名目可以打通使用;
6、项目经费开支比例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报二级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科技处、计财处、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经费的开支与代理记账
1、科研经费按学校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进行代理记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2、差旅费用按实际票据代理记账,差旅补助参照学校标准执行。团队成员到野外、现场开展科学研究时,有住宿发票的,住宿费实报实销;租住民房等无住宿发票的,以往返交通费票据和租房合同为代理记账凭证;对野外、现场工作时间超过30天无住宿发票的,项目负责人要提前将科研人员名单、计划工作时间、租房合同等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3、国际差旅费用按实际票据,补助标准按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进行代理记账;
4、业务接待费凭发票进行代理记账;
5、横向科研经费代理记账不要求公务卡结算,不实行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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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
6、超过两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代理记账。
7、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遵循与研究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福利费用、罚款等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个人、家庭消费用品支出,以及充值卡、购物卡、加油卡等预付卡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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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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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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