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187兴发手机登录✪欢迎莅临

欢迎访问:xf187兴发手机登录!

科学研究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296号
  • 0710-3590071
  • 0710-3590071
  • zfxy@hbuas.edu.cn
首 页  >  科学研究  >  正文
把握案例研究的正确方式
发布时间:2017-05-08 07:51:26  来源:   点击次数:

 

谨慎选题科学分析
把握案例研究的正确方式
林铁军
人民日报》( 20170508   15 版)
  司法案件一向是受到人们关注和热议的话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们能够便捷地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然后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公平正义观念,对案件进行探讨,发表意见。其中,有些讨论会涉及一些其他案例,有人喜欢举出以前发生的或国外发生的某个案件,讨论其判决,并以此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这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案例选取、议题设置、结论比较上都要遵循相应的规律和方法。案例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整理分析,考察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情况,辨别案例之间的异同,以期在司法实践或理论研究中有参考价值。案例研究可以是个案研究,也可以是类案研究。个案研究是针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类案研究是对某类案例进行整体研究。无论个案研究还是类案研究,一般都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理,围绕特定问题发掘其中有意义的内容。特别是同案同判或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对比,在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进行个案对比研究需要谨慎态度。不同案件的背景千差万别,某个事实因素不同都可能导致案件性质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古代与现代、中国与外国情况不同,引述案例时,需要仔细鉴别。在个案研究或多案对比研究的过程中,选择的案例需要具有典型性。这就需要其特定事实具有典型性,如果这种典型性是通过法院判决说理表达出来的,那么,这样的案例往往就具备了一定的权威性。就此而言,法院公报上刊载的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在同类案例中就更具有研究价值。
  以往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具有普遍拘束力,也就是说是否之后相似案件都要同样处理,这也是需要在研究中厘清的问题。判例制度的产生有特定历史背景。它发轫于英国,并成为现今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一个特征。在判例制度下,法官处理相似案件时,要引证以前的判决意见,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往往就需要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判例制度最重要的遵循先例原则。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裁判的案例也日渐成为影响制约司法裁判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案例都不作为一般性法源。在判例制度下,若欲变更某个判例确立的原则,必须更加详尽地分析原因,并需参考更加上位的宪法原则及其他判例中的不同观点进行阐述。而在大陆法系传统下的司法裁判,往往不需要在裁判中载明和论证其所参考或引用的案例,裁判的论证过程只能涉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对条文意义的解释、剖析等。在我国,案例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最终成为具有拘束力的法源,但不可能直接被引用于司法裁判。
  用来作为研究的案例不能太过具体,须有一些共性的、普遍性的法律原则,使其可以为后来的案件裁判或学术研究提供参照。即使在判例制度下,遵循的先例也往往是法官据以判决的原则,是该特殊判决中的判决根据部分,判例中的其余部分则是仅具一般参考价值的附论。正是基于此,在某些情况下,审判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许可的范围内,扩大或缩小阐述判例中的判决根据。对案例进行研究,也需要通过识别、对比等技术手段,区分原判例中的判决根据部分与附论部分,从而确定哪些因素具有研究价值。
  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媒体报道中涉及的案件事实可能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或者与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关联不大,例如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品性等内容。这些事实对促进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件和处理案件有一定作用,但很可能并不适合拿来作为案例比对的因素。在研究和讨论案例的过程中,还是要坚持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审稿人:)
官方微信
xf187兴发手机登录
微信号
  •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296号
  • 统一服务热线:0710-3590071
  • 传真:0710-3590071
  • 邮箱:zfxy@hbuas.edu.cn

CopyRight 2016-2018     版权所有:xf187兴发手机登录 鄂ICP备08009311号

Baidu
sogou